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
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
二政发〔2007〕105号
市直、驻市单位,各街道办事处,格苏木政府,赛乌素科技园区,各企事业单位:
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《关于同意二连浩特市调整土地等级和使用税标准的批复》(内政字〔2007〕203号)精神,经研究决定,从2008年1月1日起,调整我市城镇土地等级范围,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。
新的城镇土地等级范围由原来的三个等级调整为五个等级,按城区街路为界、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,具体范围如下:
一等土地:前进路(南起肯特街,北至锡林街);诚信路(南起南环路,北至恐龙大街);苏尼特街(东起团结路,西至诚信路);恐龙大街(东起前进路,西至诚信路);肯特街(东起前进路,西至诚信路)。
二等土地:迎宾路(南起苏尼特街,北至新华大街);友谊路(南起苏尼特街,北至新华大街);团结路(南起恐龙大街,北至新华大街);前进路(南起锡林街,北至新华大街);前进路(南起南环路,北至肯特街);诚信路(南起恐龙大街街,北至新华大街);新华大街(东起迎宾路,西至建设路);锡林街(东起迎宾路,西至建设路);苏尼特街(东起友谊路,西至团结路);苏尼特街(东起诚信路,西至建设路);恐龙大街(东起友谊路,西至前进路);恐龙大街(东起诚信路,西至建设路);肯特街(东起友谊路,西至前进路);肯特街(东起诚信路,西至建设路);贝加尔街(东起前进路,西至建设路)。
三等土地:乌珠穆沁街以南(不含),铁路线以西,新华大街(不含)以北,西环路(不含)以东的区域;新华大街以南,建设路以西,南环路(不含)以北,西环路(不含)以东的区域;苏尼特街以南,铁路线以西,南环路(不含)以北,友谊路以东的区域;团结路(南起南环路,北至肯特街);贝加尔街(东起友谊路,西至前进路)。
四等土地:南环路;西环路;西环路以东,北疆街以南,铁路线以西,乌珠穆沁街以北的区域。
五等土地:除以上一、二、三、四等外的所有土地。
上述街和路是指地处道路两侧的纳税人,从临街土地延伸至单位尽头,即纳税人在该路段所占用全部土地;同一纳税人、同一块土地临多侧街路、涉及多个土地等级的,从高适用土地等级税额标准。
新的城镇土地等级年单位税额为:一等土地税额为每平方米7.5元;二等土地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;三等土地税额为每平方米4.5元;四等土地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;五等土地税额为每平方米1.8元。
市税务局、财政局、国土资源局、城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,要结合我市实际,认真做好宣传工作,切实根据文件精神,严格按规定时间、范围认真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有关事宜,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。
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